今年以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准确把握《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的核心要义,对市纪委监委派驻各部门的13个纪检监察组查办的机关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进行审理,进一步规范审理流程,严把案件出口,全面提升案件质量。
坚持问题导向,从严履职尽责。立足审理职责,突出问题导向,采取专题调研、制定规范、明确流程等多项措施,及时找差距、补短板。今年以来,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先后制定印发了《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机关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流程规范》、《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机关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文书规范》、《关于机关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移送审理相关问题说明》等文件,对案件移送审理的流程、要件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办法。
规范审理流程,提高审理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经与市纪委监委审理室沟通,从今年开始对查办的机关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实行两次审理工作机制。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调查的案件先要进行内部审理,在此基础上移送至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进行二次审理。1-5月份我市13件机关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已经全部实行了两次审理工作机制,案件质量得到了提高。
建立评价机制,压实岗位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岗位评价机制,制作了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阅卷记录本》,要求案件主审人自接收案件起,要对案件质量、卷宗安全、审理过程实行日志化管理,主审人对每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派驻纪检组沟通的过程都要有“迹”可寻,做到一案一“志”。纪检监察工委内部定期对审理过的案件进行相互评价,旨在“找问题、促提高”,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能实现依规依纪依法,切实发挥了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的职责。目前为止,已经对2019年审理的70余件案件开展了内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