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纪检监察组主动监督、靠前监督意识,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去年制定了《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有关会议制度》,在制度执行中严格落实落细有关要求,收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落细会议监督内容
针对以往纪检监察组参加或列席会议习惯于被动接受邀请,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习惯于会议内容不加区分一概通知的情况,《制度》明确了纪检监察组应当参加或列席的会议内容主要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以及议题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会议,研究制定制度、议事决策规则的会议,市纪委监委或纪检监察组要求召开的会议,突出强调立足监督这个主责主业。
落实会议监督程序
会上,纪检监察组派出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决策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纪检监察组根据不同情况对会议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求纪检监察组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要严格纪律、严明责任、保守秘密、尽职尽责,既要从严监督,又要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干扰被监督单位的正常议事和工作秩序;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要主动邀请纪检监察组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自觉接受监督,为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度》还明确了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应承担失职、失察责任,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应邀请纪检监察组参加或列席会议而未邀请,有意逃避监督的,经查实造成决策失误或其他不良影响及重大损失的,进行责任追究。
提升制度执行周密性
在日常工作中,纪检监察组由专人负责将各次会议材料分单位存档,并对会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跟进,进一步推进监督常态化、具体化。同时,纪检监察组定期开展“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监督检查,通过采取现场查看党组(党委)会议记录等方式,确保监督全覆盖、无遗漏。
此外,纪检监察组针对制度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修改完善。如,一些被监督单位提出:很多会议是临时通知、紧急召开,“提前2天书面通知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困难,纪检监察组及时修改为“会议前发出通知”即可,在保证制度执行刚性的前提下为被监督单位提供了更多工作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