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要闻
自来水公司一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后……
发布时间:2020/4/20    来源:丹东市水务集团    阅读:(2415)

近日,市水务集团按照《关于实行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即时通报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情况的暂行办法》要求,向市纪委监委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报了集团所属企业自来水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受到刑事处罚情况,并报送了相关材料。王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王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解除劳动合同。

原来,为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及时对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确保挺纪在前,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制发了《关于实行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即时通报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情况的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一是划定人员范围,主要包括各综合监督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二是规定通报情形,即: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及其他需要通报的7类情形;三是明确通报时限,要求各综合监督单位自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之日起5日内,向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报相关情况,对瞒报、漏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自《办法》实施以来,各综合监督单位向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通报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问题线索5件。经查证属实,立案审查调查5件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人,取得了较好的纪法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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