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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纪委监委出台《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执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8/8    来源:振兴区纪委监委    阅读:(1067)

为切实做好受失实检举控告党员干部的澄清正名工作,完善担当作为激励机制,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丹东市振兴区纪委监委根据相关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出台《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执行办法》,为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提供可行依据。

一、明确适用情形,避免澄清工作“一概论之”。针对失实检举控告,明确予以澄清的适用情形:一是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二是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三是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是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情形。对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但尚有被检举控告人其他问题线索拟进行核查的,待其他问题线索查结后再研究决定澄清事宜。通过明确适用情形,对失实检举控告区别对待,避免所有失实检举控告“一概论之”,全部予以澄清正名,增加工作负担,影响工作效果。

二、明确主要方式,保证澄清工作“灵活机动”。明确澄清工作主要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四种方式,对四种澄清方式的主要适用情形、承办单位、组织形式、澄清机关、澄清时间、澄清范围等进行明确和规范。书面澄清主要由承办单位(部门)向澄清对象送达澄清函,载明澄清事项、澄清机关和时间等,抄送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抄送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当面澄清由承办单位(部门)派员或者发函委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当面澄清事实,帮助其消除思想顾虑,激励其担当作为、履职尽责;会议澄清由承办单位(部门)派员或者发函委托澄清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在相应范围内开会澄清;通报澄清由承办单位(部门)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消除影响,或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或发函委托有关机关(单位) 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消除影响。明确四种澄清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如果其他澄清方式更为适宜的,可以使用其他方式,要求使用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的,应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

三、明确审批程序,确保澄清工作“规范合规”。明确澄清工作承办主体是镇街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被检举控告人向区纪委监委、镇街纪(工)委提出澄清书面申请,承办的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镇街纪(工)委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有必要澄清的,应当及时启动程序,进行严格审批后予以澄清。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予以澄清的,要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层报分管常委(监委委员)、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后实施,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公开澄清的,层报分管常委(监委委员)、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必要时呈报区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后实施;镇街纪(工)委予以澄清的,及时与所属纪检监察协作区负责人沟通,经镇街纪(工)委书记、镇街党(工)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四、明确具体要求,防止澄清工作“效果不良”。明确开展澄清工作的通报、反馈和澄清内容等方面要求,各镇街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澄清工作要并通报当事人所在部门党委(党组)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反馈给区纪委监委信访室,澄清内容主要为调查核实结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细节。要求澄清工作要注意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采取公开方式澄清的,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做好工作预案,防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承办单位(部门)做好相关记录,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澄清工作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澄清工作始终,注意听取澄清对象的思想认识及表态,体现组

织澄清是非、保护干部的鲜明态度,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群众监督;承办部门可以适时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回访,了解澄清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巩固澄清工作效果。

(据丹东市振兴区纪委监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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