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安要闻
振安区纪委监委制定诫勉暂行办法 着力推进诫勉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发布时间:2020/4/29    来源:振安区纪委监委    阅读:(999)

近日,振安区纪委监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振安区纪委监委机关实施诫勉的暂行办法》,通过明确诫勉情形、严格诫勉流程、推行分级谈话、规范后续执行四个方面,着眼抓早抓小,推动诫勉工作规范化开展、常态化落实。

明确情形依据,促规范。一是明确诫勉情形。《办法》主要总结明确了两类问责情,一类是对党员或公职人员存在轻微违纪违法问题,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另一类是对党员干部失职失责,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但情节较轻,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问责。二是明确处置依据。针对第一类诫勉情形的,依据党内监督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等规定;针对第二类诫勉情形的,依据问责条例、监察法等规定。三是明确诫勉方式。诫勉包括诫勉谈话和书面诫勉两种方式,以诫勉谈话方式为主。

严格诫勉流程,易操作。《办法》规范“审查-审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细化处置流程,方式方法更易操作。审查:承办部门根据核查或审查调查结果,提出诫勉建议,报分管副书记批准,连同全部证据材料和程序材料移送审理。审理:案件审理室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提出审理意见。决定:给予诫勉处理案件必须经过区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同时要求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报批。执行:承办部门在《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制定谈话方案,通知诫勉对象谈话时间及地点,谈话时做好记录,诫勉对象在谈话结束后10个工作日将书面检查上报承办部门。

推行分级谈话,明责任。《办法》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诫勉对象开展分级谈话,夯实党组(党委)主体责任,维护诫勉严肃性。一是诫勉对象为区委委员、区委候补委员、区纪委委员及正科级领导干部的,一般由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承办部门分管副书记主谈,承办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区领导主谈,区纪委监委相关领导参加;二是诫勉对象为副科级领导干部的,由区纪委监委分管常委(委员)主谈,承办部门负责人参加;三是诫勉对象为其他人员的,一般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主谈,也可委托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纪(工)委书记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进行谈话。

规范后续执行,抓成效。一是实行“一决定三告知一送达”:即,将《诫勉决定》或《诫勉问责决定》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纪(工)委书记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及相关组织人事部门,送达诫勉对象本人;二是倒逼执行反馈。诫勉对象谈话后要形成书面检查,于10个工作日内报承办部门,书面检查需经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纪(工)委书记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后报送。诫勉对象为正科级领导干部的,书面检查需报分管区领导签字后报送;三是明确考核标准。诫勉对象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优秀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四是突出警示教育。诫勉对象应当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就被诫勉的情况作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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