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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安区纪委监委机关日常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20    来源:振安区纪委监委    阅读:(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区纪委、区监委机关作风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树立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含借调人员)。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区委区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9:00前要完成办公室打扫等相关工作,11:30至12:00为午餐时间,12:00至13:00为午休时间,13:00上班,17:00下班。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秩序。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脱岗或从事聊天、下棋、打牌、炒股、玩电脑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办公区内保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在办公区内大声喧哗、吵闹。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要求准时参加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召开的会议、学习和组织的集体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要遵守会议纪律和会议秩序,按照会议指定的位置就坐,会议期间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要保持静音状态。

第六条 各室负责人要对本室环境卫生负责。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不准在室内、走廊堆放杂物,办公桌面要清洁,不杂乱,摆放用品整齐。

第七条 要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下班后一律关闭各种办公设备电源,做到人走灯闭。冬季使用大功率用电器要保证人走断电,各室负责人要经常对本室的用电情况做督促检查。

第八条 要加强防火防盗安全管理。禁止乱扔烟头、禁止在楼内焚烧文件等物品,走廊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人员在上班时间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门,下班后要关好门窗,做好安全防盗工作。各室负责人要经常对本室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各类安全隐患问题。

第九条  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科室进行抽查,副书记、常委要对分管科室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指正。

第十条  机关会议室由办公室管理,谈话室、监控室由案管室管理,信访接待室由信访室管理。其他科室要按照相关程序申请使用,使用要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保持环境卫生清洁,不得损坏相关物品,使用后需告知相关管理科室。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公务外出的要及时报备。一般干部外出向科室负责人报备,科室负责人外出向分管常委(委员)或副书记(副主任)报备。报备后,本人或委托他人及时在机关干部去向板上注明,回单位后要及时在去向板上更改。未经报备擅自外出的视为脱岗。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的,公务办理完毕后已过下班时间不便于回单位的,应向分管常委(委员)或副书记(副主任)报备。第二天上班后要及时在去向板上更改。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要严格遵守“五严守、十不准”要求,严格按照领导批准的工作方案开展审查(调查),不得随意自行更改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值班工作要按照区委值班安排,值班人员按时到岗,不得脱岗、漏岗。

第三章 请(休)假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凡因病、因事请假或按规定享受各类假期,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事先办理或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的,应事先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报告,返回单位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请(休)假1天以上的(含1天)须履行书面手续,请假填写《请假审批单》(附件一),休假填写《休假审批单》(附件二)。《审批单》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在部门留存,另一份在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假期的类别、期限及有关规定:

1、病、事假。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口头告知分管常委(委员),科室负责人请假的,由分管常委(委员)批准;请假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书记(主任)批准。

请病假3天以上应提供医院相关证明。

2、婚(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探亲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书记(主任)批准。

3、休假。带薪年休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办公室、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书记(主任)批准。

各科室对工作人员休假要统筹、合理安排,保证休假制度的执行和工作正常运转。机关所有人员请假报备后要及时在机关干部去向板上注明,回单位后要及时在去向板上更改。

第十七条 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的,经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报书记(主任)批准。委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直接由书记(主任)审批。

第十八条 请(休)假和法定节假日期间,需要去外地的(含东港、凤城、宽甸),需要事先向办公室进行异地报备。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理由及请假证明不当或不实,脱离工作岗位的;

3、规定的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

4、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的;

5、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出勤情况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科室负责人对科室管理不严、纪律松懈,出现工作人员多次违反工作纪律的,科室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区委巡察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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