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纪③|诬告陷害行为有什么后果?
发布时间:2020/9/27 来源:北国·辽宁日报 阅读:(4569)
【嘉宾】丹东市纪委监委信访室主任 姜宏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丹东市纪委监委信访室主任姜宏伟表示,纪检监察机关既不会放过有问题的干部,也不容抹黑没有问题的干部。
公民和党员有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的权力,但这绝不意味着举报者可以不负责任地肆意妄为。如果出于不良动机,通过诬告陷害,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造成不良影响,组织一定会查清事实,还党员干部一个公道,对诬告陷害者严肃处理。
针对如何区分诬告和错告的界限,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要把握行为人有没有“政治品行恶劣,有意陷害”和“捏造事实”这些关键情节,如果没有这种主观故意,只是反映的问题有些偏差或者不具体等,不属于此条所指。
纪检监察机关既不会放过有问题的干部,也不容抹黑没有问题的干部,向诬告陷害行为亮剑,还清白者清白,为担当者担当,充分发挥澄清正名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记者 : 王坤
责编 : 王众心 审核 : 柏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