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纪
  • 说纪
  • >
  • 专题专栏
  • >
  • 首页
  •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说纪②|使用公务交通工具,这些行为您做对了吗?
    发布时间:2020/9/25    来源:北国·辽宁日报    阅读:(3140)

    [嘉宾]丹东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张宏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张宏政详细解释使用公务交通工具应该注意的问题。

    在这里要给大家具体解释一下: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肯定是违规,同时,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行为也均属违规。

    更要注意的是,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以及领导干部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也都是不可以的。

    在这里,还要给大家提示两点:

    第一,违反本条法规追究的不仅仅是直接责任者,还有领导责任者;

    第二,条文所说的“交通工具”,不仅限于车辆,还包括船、火车、飞机等。如果党员干部乘坐火车、飞机等,违反规定用公款超标准购买座位、舱位等,也属于违纪行为。


    记者 : 王坤 通讯员:常瑜

    责编 : 王众心   审核 : 柏岩英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银河大街100号   邮编:118000    辽ICP备2020012938号-1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振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振安区监察委员会)    技术支持:新思维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