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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宝区纪委监委工作保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27    来源:元宝区纪委监委    阅读:(818)

1.不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介质等设备接入互联网及手机、相机等外接设备。

2.不得将非涉密计算机、存储设备接入纪检监察专网;不使用非涉密设备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3.保密文件要做到内容不外传,草稿不乱放,严禁外出携带。执纪监察过程中形成的举报、线索、处置、核实、立案、请示、报告、审理、处分决定等全部案卷材料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存放保密柜,严格保密。

4.借阅涉密文件、资料要严格执行登记、保密和归还手续;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应交由办公室统一销毁,不得随手丢弃、变卖。

5.监督执纪监察全过程要严格保密。从受理信访举报、接收人民来信,到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留置、移送起诉等全过程严格保密,保证各项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在保密环境下运行。

6.纪检监察干部要严守保密纪律。严格控制信访及案件的知悉人员范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泄露。不得随意传播案情,不得为他人打听案情、通风报信。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尽力补救,事后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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