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宝区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旗帜鲜明地营造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纠错的良好干事创业激情,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为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提供保障。元宝区纪委监委牵头在《元宝区领导干部容错免责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入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创造创业、干事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
旗帜鲜明讲政治,为改革实干者撑腰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一段中,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元宝区纪委监委常态化开展容错纠错工作,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完成《办法》的起草,在广泛征求全区各党委(党组)意见的前提下,通过区委常委会审议后最终形成了包括适用对象、遵循原则、集容错情形、不予容错情形、容错认定程序等为一体的16条规定。从制度层面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改革实干者撑腰鼓劲,为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注入内生动力。
政策明确重原则,为容错情形定准绳
在实际工作中提到容错纠错,“可否”与“不容”一直是基层操作的难点,“容”还是“不容”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执行标准。为便于基层操作和实践,《办法》明确了容错纠错应当遵循的4项原则,综合分析研判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因素进行考察。《办法》提出容错的7项情形,为实践操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实现工作举措具体化、可操作,也为广大干部改革创新中避免“雷区”提供了指导,使各部门各单位“知容”“敢容”“会容”,持续鼓舞全区干部以奋进姿态投身振兴发展的干劲热情。
职责压实建机制,为担当作为者护航
《办法》明确了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宣传部门在对干部容错纠错全过程中的职责,切实提高容错纠错工作发挥的作用。同时为容错纠错建立健全了协作配合机制、预防教育机制、综合研判机制、澄清正名机制等相关配套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各级干部对容错纠错机制的了解和认知,促进各部门变被动容错为主动认定,切实提升容错纠错机制运用频次,应用效果,严肃查处恶意中伤、诬告陷害行为,给勇于担当者、开拓创新者、奋勇前行者保驾护航,让敢于担当、奋发作为在全区蔚然成风。
思想解放勤帮助,为犯错干部卸包袱
元宝区纪委监委加强对受处理处分干部的跟踪回访和关心帮助、及时了解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重新振作起来,针对受处分人员的处分类型,处分期间个人表现等,对症下药,消除受处分人员的思想疙瘩,全心投入到工作中来。干部们纷纷表示,“感受到组织的真情保护和鼓励支持,心理包袱放下了,思想压力没有了,既保障了不因多干而多错,也认识到怕出事不干事,犯的错会更大,形成良好示范效应。”
元宝区纪委监委将在实践中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坚持集体决定、分清责任的原则,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容错纠错,守正创新,不辱使命,不负重托,为护航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和有力的干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