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程序
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0/10/24    来源:元宝区纪委监委    阅读:(2213)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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