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宝要闻
全力推行“乡案县审” 严把基层执纪审查“质量关”
发布时间:2021/1/14    来源:元宝区纪委监委    阅读:(1127)

“乡案县审”是提高基层自办案件质量,推进纪检监察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2020年以来,元宝区纪委监委按照省市纪委要求,共受理基层纪委移交案件40起,审结40起,“乡案县审”率达100%。全力推行“乡案县审”,加强对基层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镇街纪委案件质量。

一、定位准确,严防“乡案县审”走样

元宝区现辖一镇四街,镇街纪(工)委存在着人员流动快,案件指标压力大,掌握党内法规不充分等办案不规范的问题,制约基层案件质量,也直接影响全区案件质量。为有效推进“乡案县审”改革,元宝区纪委监委对“乡案县审”工作准确定位,抓牢基层办案人员思想认识,确保基层办案质量。

一是消除应付心理,防止“乡案县审”走过场。在实际审理中,认真分析研究,真抓实干,不应付作秀,搞形式主义。二是消除依赖心理,防止镇街办案“无所谓”。加大指导力度,变过去的“协审”为“直审”,案件的根本还是在基层。强化镇街办案人员思想认识,明确“乡案县审”是为提高基层自办案件质量,镇街不仅不能当“甩手掌柜”,反而要坚持更高的标准,面对更严的考核。三是消除疑虑心理,防止区纪委“大包揽”。严格要求审理室的同志认真吃透上级文件精神,改变以前协审基层自办案件的适当指导、一般参与的思想,强调“乡案县审”绝不是不信任镇街,要越俎代庖,而是要强化审理室的责任与质量意识,切实加大对基层办案的指导力度,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二、健全制度,规范“乡案县审”程序

为“乡案县审”工作顺利推进,元宝区纪委监委从根本抓起,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做好各个审理环节的衔接,确保程序规范。

一是审理责任制度。审理室组成二人审理组,规定受理案件后30日内审理完毕。对“乡案县审”案件坚持集体审议,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常委参加案件审理室务会,对案件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研判,确保案件质量。二是案卷移交登记制度。建立案卷移交登记表,基层案件的报送与退还,均需双方经办人当场查验材料明细并签字,明确责任,防止案件材料遗漏。三是落实审理谈话机制。坚持“一案一谈话”,通过审理谈话,进一步核对违纪违法事实,听取被审查调查人的申辩,在充分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利的基础上,尽可能化解因存在威胁、诱供等非法证据引发申诉复查的隐患。四是案情保密制度。明确规定审理工作人员不得将有关案情及审理意见对外泄露。

三、加强指导,提高“乡案县审”质量

元宝区纪委监委注重对受理镇街移送案件的指导,明确推行“乡案县审”制度目的,就是通过“县审”的指导,提高“乡案”的审理质量。

一是加强对审核事实材料的指导。指导镇街对审核事实材料做到“三看”:首先看移交审理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要求;其次看事实是否清楚,来龙去脉是否存在疑点;第三要看事实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之间是否能相互印证。如果材料不全或证据不足,退回镇街补充调查,完善手续,必要时协助镇街的纪检监察室补充有关材料。二是加强对定性量纪的指导。镇街纪委人员由于交流更换比较快,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时间相对较短,因此,接触案件少,政策法规掌握不够全面,容易对案件定性不够准确。区纪委审理室在对案件材料进行详细审核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定性量纪,提出指导意见。

通过“乡案县审”,丰富和完善了案件审理工作体系,强化了对基层办案的指导力度,全面提升了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水平。我区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发生了明显改观,一是办案数量在增加。“乡案县审”工作为基层解决了办案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使他们更加大胆地开展工作,节省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镇街办案总数上升,自办案件数量也有所增长。二是办案质量在提高。通过推行“乡案县审”,纠正了基层单位办案重数量轻质量的观念,提高了对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依纪依法办案意识和责任意识,避免了不必要的干扰,为基层案件审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实施“乡案县审”制度以来,没有一起被违纪当事人提出申诉案件。三是办案水平在提升。“乡案县审”比一般性的案审会议和业务培训更具有针对性,更具体实在。通过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创造良好的实际操作、观摩示范条件,面对面地学,手把手地教,镇街办案人员增长了审理知识,提高了办案水平。同时,规范了镇街办案程序。以前镇街纪委办理党员干部违纪案件重结果而忽视程序的多,实行“乡案县审”后,基层纪委工作人员的程序意识普遍增强,移交区纪委的案件,无论是材料的充实,还是手续的完善,都较以前有了明显改进,各项程序和环节越来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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