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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县纪委监委案件质量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7    来源:宽甸县纪委监委    阅读:(689)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室、各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丹东市落实全省纪检监察机关2020案件质量巩固提高年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进一步提高办理案件质量,参照《省纪委监委机关关于建立三个机制进一步提升案件质量的意见》,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建立如下案件质量评价办法。

一、案件质量评价范围

委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各乡镇纪委开展立案审查调查并且已结案的案件。

1.委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的县管干部及其关联人员案件,由县纪委常委会进行案件质量评价。

2.委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的其他案件(包括交由其他机关、单位处理的案件)、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乡镇纪委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由县纪委监委案件质量评价小组每年两次、按不低于案件总数20%的比例抽取案件进行质量评价。

县纪委监委案件质量评价小组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3位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组成。其中,3位纪检监察室负责人的评价小组成员,在每次进行案件质量评价前由委机关领导确定。

二、案件质量评价程序

(一)案件质量评价材料的准备

1.案件承办部门自评意见。承办部门根据案件审查调查工作情况,结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和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正式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管理等方面,参照《案件质量评价参考标准》,对所承办的每起案件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评价意见。

2.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评价意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对案件审查调查过程监督管理工作中掌握的有关情况,重点围绕程序手续、措施使用、办案安全等方面,参照《案件质量评价参考标准》,对符合评价范围的案件质量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3.案件审理部门评价意见。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提前介入、正式审理工作中掌握的情况,以及通过审阅案卷材料掌握的有关情况,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管理等方面,参照《案件质量评价参考标准》,对符合评价范围的案件质量提出书面评价意见。

4.评价材料的收集和提交。

1)委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的县管干部及其关联人员案件,承办部门应在案件移送审理部门同时将《案件质量评价表》(承办部门使用)报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应在常委会审议案件前五个工作日,将拟提交常委会审议的符合评价范围的案件清单及《案件质量评价表》(案件审理部门使用)报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拟提交常委会审议案件的情况填写《案件质量评价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使用),制作《案件质量评价表》(常委会使用),连同承办部门和审理部门的评价材料,在常委会上向委领导提交。

2)委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的其他案件(包括交由其他机关、单位处理的案件)以及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乡镇纪委立案审查调查的案件,由承办部门填写《案件质量评价表》(承办部门使用)后自行保管。对抽取评价范围内的案件,承办部门将《案件质量评价表》(承办部门使用)报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将案卷相关材料报送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县纪委监委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案件质量评价表》(案件审理部门使用)并报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填写《案件质量评价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使用),制作《案件质量评价表》(案件质量评价小组使用),连同评价材料,向案件质量评价小组提交。

(二)案件质量评价

1.委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的县管干部及其关联人员案件,由常委会采取逐案评价的方式,在审理部门汇报审理报告、常委会审议案件后,委领导通过审阅案件审理报告,结合承办部门自评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评价意见,以及日常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按照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对案件质量作出总体评价。

2.委机关立案审查调查的其他案件(包括交由其他机关、单位处理的案件)及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调查的符合抽取评价范围的案件,由县纪委监委案件质量评价小组结合承办部门自评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评价意见,以及日常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按照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对案件质量作出总体评价。

3.乡镇立案审查调查的符合抽取评价范围案件,由县纪委监委案件质量评价小组结合乡镇自评和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评价意见,以及日常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按照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对案件质量作出总体评价。

三、案件质量评价结果运用

1.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委领导的《案件质量评价表》(常委会使用)、案件质量评价小组的《案件质量评价表》(案件质量评价小组使用),符合评价范围案件的评价材料,计算案件得分情况,并建档备查。

2.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公布上一次常委会会议对有关案件质量评价的情况;向委机关领导汇报案件质量评价小组的案件评价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案件质量评价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全年案件质量评价情况报委领导审批后送委机关办公室,作为干部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奖励表彰的考虑因素。

四、施行日期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结案的案件参照本办法进行案件质量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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