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纪委、市监委印章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83〕37号),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中共丹东市纪委、丹东市监委印章管理规定》,结合市纪委、市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纪委印章、市监委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和由市纪委市监委牵头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印章由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管理。
第二章 制发、备案和启用
第三条 印章制发。印章制发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刻制印章。
市纪委印章由市纪委提出申请,报市委审批后,由市纪委办公室按规定送公安部门刻制。
市监委印章由市纪委提出申请,报市委审批后,由市纪委办公室按规定送公安部门刻制。
市纪委市监委牵头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印章,由有关室提出申请,分别报市委审批后由市纪委办公室按规定送公安部门刻制。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印章由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核定名称、式样和规格,经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审批后,由机关办公室负责按规定送公安部门刻制。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印章的刻制,履行相同的程序。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内设机构刻制业务专用章,须经分管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审批后刻制。
第四条 印章备案。市纪委印章刻制后,由市委办公室负责备案;市监委印章刻制后,由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备案;其他印章刻制后,由办公室负责备案。备案的主要内容:印章名称、审批时间、刻制时间、管理部门(单位)、用印批准人、专管人员、保存地点、印模。
第五条 新印章启用。新印章启用前,由有关责任部门负责起草启用印章的通知,履行公文拟制程序后下发执行。通知内容包括:新启用印章名称、启用时间并加盖印模。如启用新印章需作废旧印章的,在通知中一并体现。
第三章 保管和使用
第六条 印章保管。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确保印章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印章要置于保险柜中存放。保管印章的人员变更时,要履行移交手续,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印章使用范围。
市纪委、市监委印章用于以市纪委、市监委名义制发文件、开具介绍信、证明信和其它符合规定的用印事项。
市纪委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市纪委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名义制发文件、开具介绍信、证明信和其它符合规定的用印事项。
市纪委监委机关其他内设机构印章用于在纪检监察系统内以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内设机构名义联系业务工作中使用。
市纪委监委事业单位印章用于以事业单位名义在职责范围内业务工作中使用。
议事协调机构印章用于以该机构名义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中使用。
财务专用章用于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财务文书上使用。
各业务专用章仅限于在该章所标示的特定用途中使用。
第八条 用印审批。使用印章,要履行用印审批手续。市纪委印章由市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批;市监委印章由市监委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市纪委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印章,一般由副书记、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其他市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事业单位和市纪委监委牵头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印章由各部门、各单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已履行公文拟制和文件呈批程序的,不再另行履行用印审批程序。
特殊情况用印审批。原则上不在空白的纸张、介绍信、信笺、证书(奖状)等上使用印章。特殊情况下确需用印,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印章管理权限报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或经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授权由有关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批准。用印后,有关使用部门要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印章管理部门和单位说明印章用途。
对于除谈话询问通知书之外监委的文书,需要提前盖章的,需要在案管室编号登记,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加盖市纪委、市监委、市纪委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印章,经市纪委市监委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涉及案件的除外)。
第九条 用印台账。使用印章必须填写《用印登记表》。主要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单位、承办人、用印内容摘要、批准人、数量、经办人等。印章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用印台账,并负责将用印后的正式稿(或复印件)及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于下年度初移交办公室档案室。存档情况由办公室负责定期督促检查。
如有用印材料因工作需要限定知悉范围,暂不宜在办公室存档的,用印承办人应将用印材料复印一份暂存于承办室,待限定结束后交回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 用印要求。使用印章时要在存放印章的办公室内完成,由专管人员亲自取送使用,不准将印章取走异地使用,未经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委托他人。专管人员负责在用印前,检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内容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印章要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用印时保证位置准确、端正清晰和规范美观。专管人员对印章要注意保养,确保盖印清晰。
第四章作废、封存和销毁
第十一条 印章因损坏或机构变动而停止使用,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将损坏或停止使用的印章及时缴回办公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继续使用作废的印章。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作废印章封存和销毁工作。收回的旧印章,区别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审批后,予以封存、销毁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市纪委市监委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机构印章管理使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管理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 实行印章管理使用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和本机构印章管理使用审批的第一责任人。未经审批擅自用印、管理不当造成印章丢失或被盗用的,追究专管人员责任;违规审批用印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