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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纪委监委出台《振兴区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处理检举控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8/10    来源:振兴区纪委监委    阅读:(638)

为进一步推动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丹东市振兴区纪委监委结合镇街实际,出台《振兴区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处理检举控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镇街纪检监察机构做好检举控告处理工作。

一是厘清受理边界,避免误导误判。《办法》对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受理和不受理的检举控告予以明确,明确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和审查调查本单位管辖的乡科级以下干部(不含乡科级)、村(社区)党员或干部及其他行使公权力人员的违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问题,以及镇街党(工)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来信、来访方式提出的检举控告,对其他机关、部门、单位转送的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按规定予以接收;检举控告人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检举控告的不予接收,应告知其拔打12388检举控告电话进行检举控告。明确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不予受理的事项是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对受理范畴及不予受理事项予以明确,厘清受理边界,避免误导误判、工作泛化。

二是规范处理流程,打造工作闭环。《办法》明确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件和问题线索要分别填写《检举控告拟办单》和《重要问题线索受理拟办单》,先按四种处置方式提出拟办意见,呈报镇街纪(工)委书记、监察室主任、镇街党(工)委书记批准后,予以办理;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对受理范围内的检举控告、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规定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自收的检举控告、主动发现的问题线索,需填写《检举控告(问题线索)备案登记表》,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区纪委监委案管室备案;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问题线索,经镇街纪(工)委书记批示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区纪委监委案管室; 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对自收的实名检举控告要进行核实告知反馈,对上级转、交办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办理结果。

三是明确相关要求,力促处理规范。《办法》对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受理检举控告处理时限、纪律要求、流程规范做明确要求,要求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收到反映非其管理对象的检举控告,应该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径送区纪委监委信访室,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对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复制、摘抄,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要求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要建立检举控告、问题线索台账,实时进行动态更新,并将具体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区纪检监察协作区负责人、区纪委监委案管室。《办法》还明确纪检监察协作区在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的指导作用,由区纪检监察协作区负责人对其负责的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受理的检举控告(问题线索)的办理工作给予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要求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在收到检举控告(问题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区纪检监察协作区负责人。

(据丹东市振兴区纪委监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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