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要闻
丹东市振兴区纪委监委制定“三个办法”推动信访举报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0/9/28    来源:振兴区纪委监委    阅读:(746)

振兴区纪委监委坚持以信访举报规范化管理为主线,抓牢核实告知、失实澄清、基层镇街三个重点环节,采取制定三个办法,充分发挥信访举报主渠道作用 , 推动信访举报工作质效提升。

一是制定《核实告知反馈办法》,抓牢核实告知环节。从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维护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振兴区纪委监委关于受理的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反馈办法》,对实名举报判定、核实告知反馈主体、开展核实告知反馈流程、工作时限及要求等予以明确,进行规范。通过框定实名标准,对冒用他人姓名、其他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行检举控告且拒不提供真实信息的,或本人否认检举控告、虽有署名无法验证的等,一律不作为实名检举控告,不予核实告知反馈,严防诬告陷害;明确核实告知责任主体,反馈工作原则,对核实告知程序、工作及时限要求、移送程序予以明确,力促精准认定,准确核实、及时告知;规范反馈流程,对反馈工作时限、方式、内容、保密要求予以明确,进行规范,同时对反馈工作中遇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多人署名检举控告如何反馈及承办反馈部门工作程序、安全要求等也予以规范,打造整个核实告知反馈工作闭环。

二是制定《澄清工作执行办法》,抓牢失实澄清环节。紧抓澄清正名工作,制定《振兴区纪委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执行办法》,明确应当予以澄清工作的四条主要原则、四种适用情形、五种主要澄清方式以及五项澄清工作要求。澄清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要审慎稳妥、严格程序,要分级负责、谁核实谁负责,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影响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四种情形,经审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应当予以澄清;澄清主要采取书面、当面、会议、通报及其他五种方式,五种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书面澄清方式应当在当面、会议、通报三种方式使用时一并使用;要求澄清工作及时启动程序、稳妥组织实施、做好思想工作、深化成果运用、强化责任落实。

三是制定《镇街处理检举控告办法》,抓牢镇街环节。为规范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处理检举控告(问题线索)处置办理工作,制定《振兴区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处理检举控告(问题线索)管理办法》,对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接收、受理检举控告范围、径报时限要求、处理程序审批流程、工作要求进行规范,予以明确。要求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接收、受理检举控告,填写《检举控告拟办单》和《重要问题线索受理拟办单》等文书,按四种处置方式提出拟办意见,呈报镇街纪(工)委、党(工)委负责人批准,以四类方式进行处置并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区纪委监委案管室备案;对非接收、受理范畴检举控告一律5日内径送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对上级转、交办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在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办理结果。明确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不得扩大知情范围,对检举控告内容不得复制、摘抄,不得将有关信息录入检举举报平台;要求镇街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建立检举控告、问题线索台账,实时进行动态更新,并将具体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区纪检监察协作区负责人、区纪委监委案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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