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曝光
关于三起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0/3/15    来源:振兴区纪委监委    阅读:(4003)

近期,我区相继发生了三起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构成危险驾驶罪,三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强警示教育,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遵纪守法,现将三起酒后驾驶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1.振兴区委组织部原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孙鹏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3月13日23时55分,孙鹏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酒精)含量318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被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孙鹏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振兴区司法局帽盔山司法所原所长于孝国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19年8月23日,于孝国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酒精)含量218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被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孝国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振兴区财政事业服务中心原八级领导管理岗位王得志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19年9月11日22时30分许,王得志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93mg/100ml。经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得志不起诉。王得志同志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3起典型案例,反映出个别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他们在全面从严治党高压态势下,仍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最终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惩处,代价不可谓不大、教训不可谓不深。酒后驾驶机动车,既是对自身及家庭的严重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冷漠藐视,更为党纪国法所不容。这些问题看似是少数党员干部的个人行为,但极大损害党和政府及党员干部的形象。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以上问题中汲取教训,深刻认识酒后驾车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摒弃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安全文明驾驶,带头遵纪守法。各级党委(党组)要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苗头性问题坚持抓早抓小,及时提醒、批评教育,确保令行禁止,从源头上杜绝酒驾醉驾问题的发生。区纪委监委将加大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问题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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