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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安区纪委监委机关汽车驾驶员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1/9/6    来源:振安区纪委监委    阅读:(480)

一、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除完成驾驶车辆职责外,还应随时完成机关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二、驾驶员绝对禁止酒后驾车。酒后驾车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禁止将本人驾驶的车辆交予他人驾驶,办公室指派的除外。

四、驾驶员对本人驾驶的车辆要经常维护保养,做到对车辆状况心中有数。

五、驾驶员要始终保持本人驾驶的车辆内外整洁干净。

六、对车辆的维修,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制度程序办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审批表》,报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车辆管理人员,由车辆驾驶员送交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特殊情况,经请示同意后可先行维修,并及时补办手续。

七、加强油料管理,注意节约用油。

八、驾驶员出车:1、必须持有经办公室主任签字的《用车审批单》或经口头、电话通知,方可出车。驾驶员每次出车回单位后,要及时告知办公室。2、必须按《用车审批单》填写的目的地行驶,中途需改变去向的,驾驶员或用车科室要及时通知办公室主管人员,否则,视为违反出车规定。

九、驾驶员驾驶车辆:1、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交管人员的管理,消除特权思想,绝对禁止开霸王车。2、车辆出现交通事故的,要马上向办公室或分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处理事故现场,驾驶员具体承担的责任以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划分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十、驾驶员驾车回单位时,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未经许可,严禁车辆在本单位以外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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