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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纪⑤|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哪些“红线”不能踩?
    发布时间:2020/10/8    来源:北国·辽宁日报    阅读:(3329)

    【嘉宾】丹东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 法润鹏

    法润鹏

    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时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因资产数目过大、财产性收入来源过多,或是源自官场陋习的选择性申报而刻意隐瞒;还有的是因为敷衍了事,因一时大意而触碰红线。

    在2017年,云南省某县一名处级干部李某就因“仅凭个人记忆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未与家属沟通核实,而少报了一项住房信息内容”,最终导致李某在县级领导班子换届中,因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被群众实名举报并查实,最终被“一票否决”,失去了换届人选考察机会。



    法润鹏提醒,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有些“红线”不能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是检验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我们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在这里,我们还要就一些易被忽视的方面给大家提个醒,如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在企业入股实际未出资的;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子女正在国外读书的;凭印象估算房产面积的;股票账户委托他人操作的;持有股票较多、投资分散的;亲朋借配偶名字注册公司的等等,有诸如以上情形的,在报告时一定要将有关事项弄清楚、填准确!

    作为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绝不是个人“小节”,而是不守纪律的“失节”,我们必须把对党忠诚视作最为根本的政治纪律严格遵守,把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当作对党忠诚的试金石。


    记者 : 王坤 通讯员:常瑜

    责编 : 王众心   审核 : 柏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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