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丹东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主任 法润鹏
法润鹏
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时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因资产数目过大、财产性收入来源过多,或是源自官场陋习的选择性申报而刻意隐瞒;还有的是因为敷衍了事,因一时大意而触碰红线。
在2017年,云南省某县一名处级干部李某就因“仅凭个人记忆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未与家属沟通核实,而少报了一项住房信息内容”,最终导致李某在县级领导班子换届中,因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被群众实名举报并查实,最终被“一票否决”,失去了换届人选考察机会。
法润鹏提醒,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有些“红线”不能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是检验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我们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在这里,我们还要就一些易被忽视的方面给大家提个醒,如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发生变化的;在企业入股实际未出资的;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子女正在国外读书的;凭印象估算房产面积的;股票账户委托他人操作的;持有股票较多、投资分散的;亲朋借配偶名字注册公司的等等,有诸如以上情形的,在报告时一定要将有关事项弄清楚、填准确!
作为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绝不是个人“小节”,而是不守纪律的“失节”,我们必须把对党忠诚视作最为根本的政治纪律严格遵守,把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当作对党忠诚的试金石。
记者 : 王坤 通讯员: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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