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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来访接待引导
发布时间:2021/10/21    来源:丹东市纪委监委    阅读:(2289)

受理检举控告对象

1.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各级党的组织。

2.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5.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7.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受理检举控告范围

1.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2.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受理申诉范围

1.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2.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3.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4.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

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来访接待流程图

内容中,业务范围内件转承办部门后,流程最后一步表述修订为“承办部门将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结果”。(已在附带原手册中圈出)


检举控告材料规范书写模式

1.检举控告材料第一部分应尽可能写明被举报人(单位)的相关信息,例如:姓名、单位及职务、职级、政治面貌等。

2.检举控告材料第二部分要写明反映的主要问题,每个违纪违法行为要分段书写,重点写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违纪违法金额等。

3.实名检举控告的在材料落款位置应写明检举控告人的真实姓名、单位或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等。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鼓励实名检举控告,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

4.书写材料的字迹要清晰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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