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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出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1    来源: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    阅读:(1796)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防止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近日,丹东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向7家综合监督单位制发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一是划定事项范围。主要包括各综合监督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决策事项、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执纪执法案件等。

二是规定记录情形。即领导干部有对本应由下级自主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违规直接代替其作出决定或者要求下级按照其意图作出决定的;为他人或授意、纵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为他人说情、打招呼,干扰重大事项正常实施的;为他人牵线搭桥,安排他人与承办重大事项的相关人员私下接触、会面的;为达到个人目的和意图,利用职权故意设置阻碍,间接拖延重大事项开展的;打听非自己分管领域应当保密的重大事项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重大事项中应当保密的资料的及其他影响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实施的7类情形,均属于违规插手重大事项,必须予以记录。

三是细化记录内容。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事由、领导干部插手过问的具体情况、处理结果等。记录内容作为重大事项工作档案资料一部分,列入档案妥善保管。

四是明确记录形式。记录一般采取书面记录的形式,记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五是严明纪律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应由下级部门决定或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违反规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或决策打探消息、说情、打招呼;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承办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及工作规程;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重大事项的,应当予以拒绝并做好记录,同时直接向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报告。

六是实施追责问责。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对记录中反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重大事项的线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计入个人廉政档案。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插手过问重大事项的,一经发现,依照有关规定实施问责。(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  顾广龙 刘恒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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