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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6/15    来源:宽甸县纪委监委    阅读:(6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县纪委监委对派驻机构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辽宁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考核办法(试行)》《丹东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派驻机构是政治机构、派驻监督是政治监督的定位,以强化监督为核心,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立足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增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有效发挥“探头”作用,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推动派驻机构干部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实现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政治引领;

(三)客观公正;

(四)分类实施;

(五)注重实绩;

(六)考用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了解、考评。

对派驻机构的考核应当与对其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紧密结合、同步实施、有机衔接。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按照县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要求进行,全面了解德、能、勤、绩、廉情况,机构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确定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派驻纪检监察组考核与工作实绩考核归并进行。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加强对派驻机构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在县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组织部)(以下简称办公室)牵头,第七纪检监察室(干部监督室)参与,县纪委监委其他各室结合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考核相关工作。

派驻机构工作人员(不含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工作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组织部)统一组织、派驻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派驻机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监督情况。着重考核督促、推动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监督检查综合监督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督促推动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准确分析综合监督单位政治生态,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监督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县相关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等情况。

(二)日常监督情况。着重考核定期汇总、分析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状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常态化开展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诚勉谈话;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前端,主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情况。

(三)审查调查情况。着重考核坚决遏制、严肃查处综合监督单位腐败案件,办理县纪委监委交办的重要案件;受理处置信访举报,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动态更新、集体研究、及时处置、定期报告;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加强依规依纪依法安全审查调查管理,开展内部审理,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处理;组织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问题并予以通报,坚决纠正“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配合开展职务犯罪追逃追赃等情况。

(四)问责和处置情况。着重考核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对监督发现存在的廉政风险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纪检监察建议及督促整改;开展“一案双查”,倒逼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落实;提出党纪处分建议、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受到处理或者处分的人员进行跟踪回访,加强正面引导等情况。

(五)督促协调情况。着重考核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分析研判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及时向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通报发现问题,推动开展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促改;与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机制并经常性组织实施;配合县委巡察组开展对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的巡察工作,督促抓好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协助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内部巡察工作;对综合监督单位机关纪委和党组(党委)管理领导班子单位纪检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监督责任等情况。

(六)深化“三转”情况。着重考核强化派驻意识,接受县纪委监委的领导,按照要求主动、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和反映问题;准确把握派驻监督政治定位,着眼“监督的监督”,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推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紧盯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党组(党委)管理人员这个“关键少数”,以及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工作等情况。

(七)自身建设情况。着重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基层党建工作,开展党支部规范化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能力建设,增强纪法水平,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加强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加强常态化学习调研和全员培训等情况。

(八)其他方面情况。着重考核配合上级组织完成重要工作任务,探索开展有利于强化监督的特色、创新做法,上一年度考核发现问题的整改以及其他需要纳入考核的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其结果应当相互协调、补充、印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指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

第八条  平时考核是对派驻机构履职情况和自身建设情况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主要结合对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进行,可以采取列席会议、谈心谈话、听取述职、调研走访、督查检查等方式开展。信访室、审理室、党风室、案管室每季度综合评价、汇总分析派驻机构履职情况,形成平时考核资料。组织部(办公室)应当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信访室、审理室、党风室、案管室等参加考核工作各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信息共享。

第九条  专项考核是对派驻机构在审查调查重要案件、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专项考核一般由县纪委监委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派驻机构具体负责,应当按照制定方案、听取汇报、了解核实、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派驻机构进行的综合性工作实绩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年初,信访室、审理室、党风室、案管室会同有关方面,根据中央纪委、省、县纪委全会精神,按照省县委和省县纪委监委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提出考核内容,设置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发布年度考核要点。

(二)开展自评。每半年,派驻机构撰写工作总结,填报考核指标,开展自查自评,自查自评情况报委领导和办公室(组织部)。年底,主要负责人根据县委组织部年度考核要求,向办公室(组织部)提交年度述职述责述廉报告。

(三)了解核实。办公室(组织部)会同有关方面,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听取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意见等方式,每半年有针对性地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年底,对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评分。

(四)述职评议。分板块召开年度考核述职会议,主要负责人代表派驻机构进行述职,同步开展民主测评工作。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结合实际确定参加测评人员的范围。由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委机关相关部门等,根据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和年度考核情况,对派驻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计分;按照县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要求,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和谈话考核。

(五)确定考核结果。信访室、审理室、党风室、案管室综合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量化评分结果,提出年度考核结果的初步意见。在指标考核和综合评价基础上,办公室(组织部)根据信访室、审理室、党风室、案管室提出的年度考核结果初步意见,综合考虑平时表现和否决性因素等情况,汇总形成派驻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意见,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送县委组织部。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和运用


第十一条 确定考核结果应当对标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显绩与潜绩、履职成效与成本代价等情况,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做到定性与定量、过程与结果并重,共性要求与个性差异相兼容,防止简单以得票得分、单纯数据等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

专项考核一般应当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可以采取考核报告、评语、等次等形式确定。派驻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优秀等次干部比例按县委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驻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力,或者未按要求完成县纪委监委交办任务,不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工作和重要情况的;

(二)职能定位不准、派驻意识不强、推进“三转”不力,工作越位、缺位或者不到位的;

(三)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置、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四)履职能力不强,积极作为不够,开展日常监督、靠前监督、主动监督不力的;

(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当年受到诫勉及以上处理的;

(六)因监督管理不严导致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驻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监督责任缺失,对综合监督单位不良政治生态安之若素,导致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问题的;

(三)政治监督不到位,综合监督单位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存在不贯彻、不落实或者在贯彻落实中搞变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综合监督单位落实巡视、审计整改责任不到位,或者弄虚作假、整改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综合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执法不严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履行职责时出现安全事故或严重安全事件、失泄密问题或者严重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形象问题的;

(七)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回避矛盾不解决问题,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问题。

第十五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肃治庸治懒。

第十六条  科学合理使用考核结果,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派驻机构应当进行表扬;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责令向县纪委监委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七条  分管委领导或者信访室、审理室、党风室、案管室采取个别谈话、工作通报、会议讲评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将考核结果向派驻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反馈时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避免不痛不痒,做到“红脸出汗”。

信访室、审理室、党风室、案管室应当将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

第十八条  派驻县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绩效奖励与派驻机构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九条  派驻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办公室(组织部)提出复核,由办公室(组织部)会商信访室、审理室、党风室、案管室具体办理。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纪律监督


第二十条 办公室(组织部)、信访室、审理室、党风室、案管室等相关部门可以组建考核组。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

信访室、审理室、党风室、案管室应当建立派驻机构考核工作档案,将相关考核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注意与日常工作相协调、相促进。根据不同考核对象和考核任务,改进创新考核方法,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了解核实情况。考核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断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组织部会同有关方面加强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二条  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党内监督、群众监督。

办公室(组织部)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考核工作失真失实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等行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派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关于派驻机构考核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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