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及省、市纪委监委相关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机关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县纪委各派驻(出)机构。
第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是县纪委监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本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县纪委监委档案由文书档案、案件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基建项目档案、科技档案及设备档案九种门类组成,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纪委监委和宽甸满族自治县档案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纪委监委档案是指机关在工作及职能活动中形成并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公文、简报、会议材料、统计报表、出版物、介绍信、各类案件材料、财务账册(凭证)、技术文件、基建图纸、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奖杯、锦旗、印模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材料。
第六条 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利用、统计、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七条 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对机关各室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
(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并提供利用。
(三)按照规定,对机关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四)负责对下级纪委的案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具有相应的纪检监察工作常识和档案专业知识,应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确保文件材料和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九条 根据工作职能和特点,为保持县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的完整和历史联系,采用“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分类法,统一分类整理。
第十条 档案收集与整理要求:
(一)文书档案由机关各室及派驻机构负责立卷,以“件”为单位整理,以室(组)为单位进行分类,按年度进行归档。向档案室移交档案时,需提供规范的移交清单(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案件档案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立卷,以“案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及卷内排列顺序应符合《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纪发〔1998〕8号)中的相关规定。向档案室移交档案时,需将案卷装订成册并提供规范的移交清单(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会计档案由办公室财务负责立卷,分类和整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相关规定,隔年移交档案室归档。
(四)照片、声像、实物及设备档案由各室负责收集,档案室负责分类、整理并归档。严格执行《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
(五)基建项目档案及科技档案,由项目承建部门负责立卷,严格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执行。
第十一条 机关各室及派驻机构要将整理后的档案及时移交档案室并做好登记,保存交接凭证。
(一)文书、照片、声像、实物及设备档案,应于档案形成的第二年3月底前移交档案室;
(二)案件档案应于结案的第二年6月底前移交档案室;
(三)会计档案,隔年3月底前移交档案室;
(四)基建项目及科技档案应于项目档案验收后,立即移交档案室。
第三章 档案的保管
第十二条 县纪委监委各门类和载体档案应集中统一管理,保管档案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善库房保管条件,逐步采用先进设备管理档案,机关档案管理应与办公自动化建设同步进行,切实推进档案存储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三条 档案库房保管要求:
(一)档案库房应安装防盗门窗、保险暗锁;还要配备相应的防尘、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光、防蛀、防腐等安全设施。
(二)档案库房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温度应控制在14℃--20℃,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60%。
(三)经常检查档案是否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发现以上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修复。
(四)安全使用档案库房的电器设备,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第四章 档案的借阅与利用
第十四条 县纪委监委机关须建立档案借阅与保密制度,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针对不同利用单位,根据所借档案的密级和内容分别制定相应的审批制度。在确保档案安全与保密的同时,便于档案利用。
第十五条 机关同志借阅档案需填写借阅单并经本室主任签字同意,方可借阅。
借阅以下档案,还需履行如下审批手续:
(一)借阅案件类档案需经分管常委或副书记(副主任)批准。
(二)借阅干部人事、工资相关档案需经分管常委或副书记(副主任)批准。
(三)借阅会计档案需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常委或副书记(副主任)批准。
(四)借阅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记录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由分管常委批准并上报分管领导。
(五)借阅或复制其他涉密档案,视情况需分别经办公室主任、分管常委或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批准。
第十六条 外单位借阅本机关案件档案需由案管室办理借阅手续,所借档案只能复印或摘抄不得提供原件。
第十七条 借阅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如有上述行为,依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档案材料,由县纪委监委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
第十九条 档案内容非经批准,不得翻印、复制、抄录、引用和公开发表。
第五章 档案的统计
第二十条 机关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准确、及时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做好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
第二十一条 档案统计内容。
(一)档案数量:库存全部档案数量、不同保管限期的各门类和载体档案数量、每年接收档案数量、档案鉴定和销毁数量、档案借阅数量、档案移交进馆数量、数字档案量;
(二)档案利用:利用人次、卷次、利用效果、复制档案量等情况;
(三)档案基础建设情况:档案库房、办公室、党建工作室面积,档案装具、设施、设备增减变化,每年档案经费投入等情况;
(四)其他情况:档案机构及人员情况,档案编目情况,档案编研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机关档案室还要对每年接收的各门类和载体档案按照不同保管期限编制案卷目录及归档文件目录,根据需要编制索引等检索工具。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销毁与移交
第二十三条 档案鉴定的基本内容:
(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机关各门类和载体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县档案局审核后实施;
(二)根据保管期限表,具体判定档案材料的价值,正确划分各门类和载体档案的保管期限;
(三)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并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四条 对保管期满的档案应建立鉴定销毁制度。
(一)鉴定组织:在办公室主任主持下,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二)鉴定权限:鉴定小组对保管期满的档案提出鉴定意见后,须经分管常委审核,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审批。
(三)鉴定原则:必须从全局出发、从长远着眼,坚持保管期限尽可能长、销毁从严的原则。
(四)鉴定时间:每五年鉴定一次。
(五)鉴定程序:由档案室根据保管限期提出需鉴定档案目录清单,由鉴定小组审阅,并对清单上的每卷档案逐件进行讨论,写出鉴定报告,最后报有关领导批准。
(六)销毁:鉴定后,档案室按照审批意见,对确定可销毁档案进行登记,制作档案销毁清册,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进行全程摄像。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形成的材料和销毁清册,由档案室负责归入全宗卷保存,以备查考。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县纪委监委保管的永久档案应在本机关保存二十年之后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县档案馆移交。
机关应留存移交进馆档案的文件目录、案卷目录复印件及交接凭证,以备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