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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纪委监委机关关于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反馈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27    来源:宽甸县纪委监委    阅读:(3174)

宽甸县纪委监委机关关于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反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序做好实名检举控告实名核实、受理告知和处理结果反馈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维护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辽宁省纪委监委机关关于反映省管干部问题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反馈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检举控告。虽未署名或未使用真实姓名、名称,但留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联系后愿意提供真实姓名、名称,认同检举控告事项的,视同实名检举控告。

冒用他人姓名、其他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行检举控告且拒不提供真实信息的,或者本人否认检举控告的,或者本人明确提出不作为实名检举控告的,或者虽有署名但无法验证的,不作为实名检举控告。

第三条 对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反馈工作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核实是指对检举控告是否属于实名检举控告进行核实,告知是指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告知受理情况,反馈是指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

第五条 信访室承办人收到检举控告后,对留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反映问题进行预筛选和判断;拟按程序移送本委有关承办部门的,应当先行核实是否为实名检举控告。

第六条 信访室承办人在核实信息前,应当明示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说明与其联系的目的和法规依据,告知其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醒其实名检举控告应当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如实反映问题。核实过程中,不得主动透露举报信息,应当就检举控告人姓名、身份证件名称与号码、联系方式、是否举报和反映问题主要内容等依次进行询问,检举控告人陈述内容符合检举控告件所载信息的,即认定为实名检举控告。核实要做好记录。

5个工作日内3次以上不同时段拨打检举控告人所留电话,因无人接听或者关机无法核实的,不作为实名检举控告。

第七条 对通过来访方式进行检举控告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本人身份证件的,应当当场进行核实。对通过来访方式进行检举控告并提供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但系接受他人委托进行检举控告的,应当告知来访人提供委托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和授权委托书,并当场进行核实。

在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向群众核实是否要实名举报并在来访接待系统中予以标注,对业务范围外的事项应告知群众依规依纪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反映,对业务范围内的实名检举控告应及时将数据导入办理子系统。

通过来电方式进行检举控告的,信访室接电话承办人员应当询问是否为实名检举控告,是实名检举控告的应当详细登记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对业务范围外的事项应告知群众依规依纪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反映,对业务范围内的实名检举控告,信访室承办人收到电话举报后应当进行核实,告知实名举报人受理情况,如有遇承办室退回等特殊情况,再行告知。

第八条 通过来信和网络方式进行检举控告的,信访室承办人原则上采取电话方式进行核实,必要时经信访室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面谈等方式核实。电话核实时,检举控告人对信访室承办人身份产生怀疑不配合的,可以建议其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场所面谈核实,逾期未到的不作为实名检举控告。经核实为实名检举控告的,同时告知受理情况。

第九条 予以受理的,告知内容:“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按管理权限分级受理的规定,您实名反映的检举控告已转宽甸县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办理,请耐心等待反馈,相关情况请予保密。”;对反映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问题的,应当告知:“请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或单位反映。”不予受理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承办部门反馈的理由向实名检举控告人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条 对确定为实名检举控告的,信访室承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在原件或打印件上加盖实名检举控告章,在检举举报平台录入实名检举控告信息,填写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标注核实时间、方式等信息,呈报委领导审批后,将检举控告原件、重要信访举报拟办单、核实记录单移送本委有关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认定实名检举控告是无实质内容或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事先与信访室沟通协商,经委领导同意,在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附说明材料退回信访室。

第十一条  核实和告知过程中,如实名检举控告人主动提出补充材料,原则上应当请其在7日内以来信或网络方式补充,通过来信补充的以寄出时间(邮戳)为准,通过网络方式补充的以网络举报件自动记录的举报时间为准。情况特殊的,经信访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面谈等方式补充。

第十二条  核实和告知工作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上级转办件应当在收到检举控告后5个工作日完成。实名检举控告人在核实和告知过程中要求补充材料的,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信访室承办人完成告知工作后,应当填写实名检举控告受理告知情况记录单,记录告知方式、时间、内容、实名检举控告人的态度及意见等,并将受理告知情况记录单及时移送有关承办部门,同时录入检举举报平台。

第十四条  重复检举控告的,按照规定判重,不再进行核实和告知,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检举控告人通过来信和网络方式问询办理情况,经查询此前其确有实名检举控告的,根据工作需要,填写问询件拟办单,按程序报委领导审批后,将问询件移送相关承办部门;通过来访和电话方式问询,经核实确为检举控告人本人的,应当作出解释,请其耐心等待反馈,并填写接谈记录或电话记录,按程序报委领导审批后,移送相关承办部门。经查询此前其确有检举控告,但因其所留电话无人接听或关机无法核实,没有作为实名检举控告的,经重新核实确为实名检举控告,应当向其告知受理情况,并通知有关承办部门。

实名检举控告人重复问询的,按照规定登记,不再移送材料,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当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结果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反馈可以采取电话或面谈等方式;反馈时,应当明示身份,说明反馈的法规依据,提出保密要求,并记录反馈情况。

检举控告反映多人多个问题,并由两个及以上部门分别承办的,由承办职务最高的被检举控告人的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承办部门反馈;职务平级的,由承办部门分别就调查内容反馈。

因反馈可能对其他工作开展造成不利影响或遇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在影响因素消除后,再向实名检举控告人反馈。

第十七条  反馈内容应当与受理内容相一致,主要反馈处理结果,包括:经核查,实名检举控告反映问题的属实情况;依规依纪依法作出的处理;其他需要反馈的事项等。

第十八条  反馈时,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做好解释说明和思想疏导工作;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承办部门接收,及时提出补充核查意见,经履行审批手续,予以核查处理,并在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再次反馈。提出新的检举控告问题的,由检举控告人到信访室反映,由信访室按程序受理办理。

第十九条  对多人署名的来信和网络举报,可选择其中1人进行沟通,向其推选的1-2名代表进行核实告知反馈。集体访和来电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向推选的代表进行核实告知反馈,视同向全体实名检举控告人核实告知反馈。

第二十条  信访室应当每季度汇总实名检举控告的受理、处置和向检举控告人反馈等情况,报委领导审阅。

第二十一条  开展核实告知反馈工作,应当确保安全,做到全程可控。采取电话方式进行的,应当进行录音。采取面谈方式进行的,面谈前应当做好风险评估、安全防范工作;面谈时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和录像应当告知实名检举控告人,音像资料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应当严肃认真、尽职尽责,做到文明有礼、用语规范。对因态度恶劣、言语失当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引发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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