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纪委监委机关和派驻机构借调(借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加强纪委监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借调(借用)人员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纪委监委机关借调(借用)工作人员行为,防止人员借调(借用)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出)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借调(借用)人员范围
本办法所称借调(借用)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其他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借到纪委监委机关或派驻机构,帮助有关室(纪检监察组)完成指定工作任务的行为,借调(借用)人员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保持不变。其中,三个月以下的为借用,超过三个月的或成立专案组的为借调。
一般情况下,纪委监委机关各室(纪检监察组)不得借调或临时借用人员。确因工作任务较重,需要借调或临时借用人员的,需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借调(借用)人员的条件
借调(借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能够胜任借调(借用)期间承担的具体工作。
(四)身体健康。
(五)用人科室(纪检监察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借调(借用)人员审批程序
(一)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1.有关科室(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借调意见和拟借调人选,报党办审核。借调意见须注明被借调人员的基本情况、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等,并附《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
2.经党办请示分管领导和书记同意后,由党办和借调室有关人员组成考察组对拟借调人选进行查核,即进行档案审查、人选所在单位廉政情况核实、信访件核实、回避情况核实。
3.党办在认真查核的基础上,正式提出拟借调人员的意见,提交市纪委常委会审议。
4.市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党办会同借调科室办理有关手续。
(二) 借用人员审批程序
1.有关室(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经请示分管常委、副书记同意后提出借用意见及拟借用人选,报党办审核,并附《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借用意见须注明被借用人员的基本情况、借用理由及借用期限等。
2.经党办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党办会同借用科室办理有关手续。
借用人员主要是为了帮助完成临时性工作或技术性较强的专项工作,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借调人员主要是为了帮助完成长期性工作或成立专案组,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党办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关键岗位、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借调(借用)人员。借调(借用)人员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
四、借调(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借用)人员在纪委监委机关或纪检监察组工作期间,借调(借用)科室主任(纪检监察组组长)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谈话,掌握借调(借用)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和保密教育。
(二)借调(借用)人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变,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借用)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三)借调(借用)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借调人员参加纪委监委机关的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借调(借用)期满后,有关室负责对借调(借用)人员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报党办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五)借调(借用)人员回原单位前,借调(借用)室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保密教育,并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五、其他要求
借调(借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纪委监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借用)科室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二)借调(借用)科室不得干预借调(借用)人员的职务调整事宜,不得对借调(借用)人员调入事宜作出任何承诺。借调(借用)期间,一律不办理人员调动事项。
(三)已借调(借用)到纪委监委机关但没有办理正式借调(借用)手续的人员,现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调(借用)的,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否则,一律予以清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纪委监委党办负责解释。
附件:借调(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
借调(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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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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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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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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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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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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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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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借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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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从事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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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时间 |
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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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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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人员 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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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借调本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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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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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部门 室主任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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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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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办查核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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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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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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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经 年 月 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