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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城市纪委监委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2/27    来源:凤城市纪委监委    阅读:(1264)

凤城市纪委监委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纪委监委自行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至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丹东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纪委监委自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丹纪办〔2018〕7号)

及其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行采购是指预算金额未达到10万元,按照要求由单位自行组织,使用财政经费、贷款资金、捐赠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副书记,成员为办公室主任、党风政风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管理自行采购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成立询价小组,组长为办公室主任,成员为办公室副主任、财务工作人员、采购项目的具体工作人员,负责询价采购工作,如采购项目有专业技术需要,还应加入若干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成立验收小组,组长为办公室主任,成员为办公室副主任、财务工作人员、使用部门代表,负责采购验收管理工作,如采购项目有专业技术需要,还应加入若干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办公室为自行采购活动的执行机构,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负责统计确定采购需求,明确采购的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签订购买合同,办理付款手续,对采购项目的计划、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整理后送档案室存档。


三、采购方式

第七条  技术、服务标准统一,价格浮动较低,普遍使用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定点采购目录由采购领导小组确定)。

(一)每年组织一次定点采购询价(3家及以上),根据询价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定点采购入围供应商。

(二)定点采购供应商如无法满足供货要求(规定时间内未作出书面回应),三次以内在同等条件下更换其他报价较低的供应商供货,但保留其定点采购供应商资格,超过三次的取消其定点采购供应商资格。

(三)定点采购供应商所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无法满足要求,经采购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定点采购供应商资格及三年内入围资格。

(四)同一批次采购多样货物或服务,选择总价较低的定点采购供应商供货。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选择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一)不在定点采购范围内,预计金额未达到1000元的采购项目;

(二)按文件要求统一部署的采购项目;

(三)本地供应商单一或价格统一,无法进行询价的采购项目;

(四)根据实际需要,属于项目后续,不便于更换供应商的采购项目。

第九条  除符合定点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其他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定点采购目录内的采购内容,优先由定点采购供应商供货。


四、审批程序

第十条  定点采购时,由办公室负责向定点采购供应商发出供货需求,经供应商确认后,进行采购。固定资产购置需事前由办公室向财政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采购金额超过500元项目,由使用部门经办人填写《市纪委监委采购申请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常委同意后报办公室,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收集整理采购项目及数量,填写《市纪委监委采购审批表》(附件2)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询价采购时,由询价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3家及以上)提供货物和服务;由办公室负责向供应商发出《市纪委监委自行采购询价单》(附件3)邀请;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接收供应商报价并确定中标供应商,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时,由询价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提供货物和服务;由办公室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发生变更的,未超过合同金额10%的,填写《市纪委监委采购项目变更审批表》(附件4),根据金额履行审批程序;超过10%的,按新项目进行。


五、验收付款

第十五条  由验收小组按要求负责采购履约验收工作,涉及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的,需参考第三方检验结果。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待手续完备后,经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按合同条款付款。


六、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业务的相关档案要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对于涉密的采购项目,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十八条  采购业务完成后,采购经办人应将采购业务相关资料按项目进行装订,送存档案室保管。


七、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购。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采购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如下纪律:

(一)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询价供应商信息;

(三)在询价结果确定前,不得向他人透露供应商报价;

(四)其他需要遵守的采购工作纪律。


八、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综合保障中心、市委巡察办的自行采购,如有上级及财政部门其它文件另行规定的,遵照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纪委监委采购申请表

    附件:2.市纪委监委采购审批表

    附件:3.市纪委监委自行采购询价单

    附件:4.市纪委监委采购项目变更审批表


附件1

市纪委监委采购申请表

部门


经办人



申请项目



部门意见



分管常委意见




附件2

市纪委监委采购审批表


预算金额


申请时间


采购项目及形式



办公室意见



副书记意见



书记意见



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签字





附件3





市纪委监委自行采购询价单





询价时间:

序号

名称

指标参数

数量

单价

总价

1






2






3






4






供应商(公章):


中共凤城市纪委办公室

报价日期:


接收日期:


附件4




市纪委监委采购项目变更审批表


变更项目


合同金额


变更金额


变更内容


办公室意见


副书记意见


书记意见


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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