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纪委监委涉密文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文件的收发、阅读、传达及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丹东市委办公室、凤城市委办公室关于文件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文件包括机关收到的中央和中央纪委、省委和省纪委、丹东市委和丹东市纪委、市委等上级部门下发的密级文件、未授权有关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以及机关工作中产生的应当列为涉密或内部事项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条 涉密文件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办公室文书负责涉密文件的日常管理,文书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保密管理。
第二章 涉密文件的收发、邮寄与传递
第五条 传递、领取、邮寄涉密文件,必须通过机要交换、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涉密文件应当按照机要邮寄要求,使用指定信封密封,信封上应标明秘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及收发人姓名。
第六条 文书对送达的涉密文件,必须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三章 涉密文件的传达阅读
第七条 收到涉密文件后,由主管领导根据文件密级、制发机关要求及工作需要,确定知悉人员范围。
第八条 阅读、使用和复印涉密文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一)传阅。文件上应附“文件处理单”,由办公室负责人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提出拟办意见,交由文书送交领导阅签和承办部门办理。传阅涉密文件资料,必须专人负责、专夹传阅或利用OA协同办公系统传阅。其中,纸质文件,阅件人不得擅自抽出、留存、抄录、复印内容;对紧急的文件,文书要及时登记、督查、督办。阅件人要及时阅示文件、签名,阅后由文书清点、登记再送他人传阅,不得横传,尽量做到即传即阅即退。电子文档,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摘录或拷贝。
(二)传达。涉密文件传达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会议室集中传达,并对参加人员进行详细登记。传达时不准擅自录音、录像、拍照,不准以任何形式上传至网络,不准使用无线话筒等无保密保障的设备,不得进行新闻报道。
第九条 阅读涉密文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不准将密件带回家中或其他公共场所阅办。
第四章 涉密文件的保密管理
第十条 涉密文件由文书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签收要严格履行手续。文件必须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保存,实行专人专柜管理。
第十一条 机密、秘密级文件原则上不得复印,确需复印,由主管领导严格履行报批、登记手续。复制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
第十二条 涉密文件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外出的,应采取保护措施,使文件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并向文书报备登记。
第十三条 应当清退的涉密文件,按照规定及时退交上级有关部门;允许留存的文件,留存在档案室保存,并备有文件目录以供查阅。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文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于记录涉密文件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簿,应当由文书妥善保管。
第五章 涉密文件的销毁
第十六条 销毁文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由两名以上机要人员到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监督销毁,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漏销、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第十七条 禁止将涉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