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纪委监委介绍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纪委、市监委介绍信的管理,确保介绍信的规范、正确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纪委、市监委共有2种介绍信,即市纪委介绍信、市监委介绍信,由办公室负责印制和管理。
第三条 介绍信使用范围和审批
(一)市纪委介绍信主要用于以市纪委名义对外联系工作时证明身份和说明联系事项,由市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审批,或经市纪委书记授权,由有关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加盖市纪委印章。
(二)市监委介绍信主要用于以市监委名义对外联系工作时证明身份和说明联系事项,由市监委主任或副主任审批,或经市监委主任授权,由有关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加盖市监委印章。
第四条 介绍信的开具
(一)介绍信填写
介绍信由承办人负责填写。承办人应用钢笔、黑(蓝)中性笔认真填写介绍信的各项内容,其中在事由一栏应写明具体用途(不得用“联系工作”等模糊字眼代替),边缝编号、有效期限应用大写汉字填写,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7日。填写后报有关领导批准,由印章专管人员加盖相应印章。
填写介绍信时应做到字迹工整,利于识别,不得涂改。如有涂改,视为作废。
(二)换信办理
纪检监察系统有关单位到市纪委、市监委换取介绍信,需持本单位介绍信,根据工作内容由机关内相关部门负责接洽,根据拟开具介绍信的种类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开具。
对不符合规定的,介绍信专管人员可以拒绝办理,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原则上不准开具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市纪委、市监委的介绍信须经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审批同意,或经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授权,由有关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承办人在空白介绍信开具后一个月内,形成书面材料说明介绍信使用情况,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本部门印章,连同回执联和剩余介绍信交还介绍信专管人员,并补填介绍信存根。
第五条 介绍信的使用
(一)由承办人按规定时间、规定用途,到指定单位联系工作,并妥善保管介绍信。
(二)由收信单位收信人员填写回执联,加盖收信单位或部门印章,由承办人负责将回执联在介绍信开具后15日内返还介绍信专管人员,与存根一起存档、备查。对没有按时返还回执联的,介绍信专管人员应督促其按时返还。
(三)承办人如遗失介绍信,要及时报告介绍信开具部门和审批领导,并负责通知收信单位。
第六条 介绍信的日常管理。
(一)介绍信须确定专管人员负责日常管理。专管人员要保守秘密,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开具;介绍信要置于保密柜中存放,确保介绍信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
(二)建立介绍信使用台账,专管人员要详细记录介绍信开具情况,并定期将介绍信开具情况报分管领导审阅。
(三)每年年底专管人员应将介绍信存根及回执联移交办公室档案室归档。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检查、指导、监督介绍信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介绍信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