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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纪委监委公文处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9/2/20    来源:东港市纪委监委    阅读:(840)

        为进一步规范市纪委市监委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关于印发省委文件印制格式标准和改版样式的通知》(厅秘发〔2011〕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纪委省监委会工作规则(暂行)等制度的通知〉》(辽纪办发〔2018〕5号)和《中共丹东市纪委、丹东市监委公文处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文办理
        (一)行文规则和要求
        1.行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能通过电子公文传输或市纪委市监委内部工作网发布的,不再另行发文。
        2.根据市纪委市监委的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确定行文关系。
        (1)向上级机关行文
        上行文主送机关一般为丹东市纪委监委及其内设机构、市委和其他上级领导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2)向下级机关行文
        主送机关一般为各乡镇、街道、农场、开发区(经济区)纪委,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和中省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抄送机关一般为丹东市纪委监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委各部委。根据公文内容和知悉范围确定印发传达范围,分为发至各乡镇、街道、农场、开发区(经济区)级和公开发布两级。
       (3)与不相隶属机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一般发函。
       (4)市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对外正式行文。
        3.印刷分送渠道。发给丹东市纪委监委,各乡镇、街道、农场、开发区(经济区)纪委的公文由市纪委办公室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发送;抄送各乡镇、街道、农场、开发区党委、经济区党工委、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各乡镇、街道、农场、开发区(经济区)纪委转送;发给其他单位的公文由市纪委办公室通过机要交通发送或直接发送。
       (二)公文发文机关标志和发文字号
        1.市纪委公文发文机关标志和发文字号
       (1)《东纪发》,发文机关标志“中共东港市纪委文件” (华文中宋,85磅,红色),适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发布市纪委、市监委重要工作部署,转发省、丹东市纪委的重要文件等。
       (2)《东纪呈》,发文机关标志“中共东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华文中宋,68磅,红色),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请示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3)《东纪函》,发文机关标志“中共东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华文中宋,68磅,红色),适用于同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4)《东纪通》,发文机关标志“中共东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华文中宋,68磅,红色),适用于通报重要案件,表彰先进。
       (5)《东纪》,发文机关标志“中共东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华文中宋,68磅,红色),适用于宣布纪律处分决定、提出纪律检查建议、重要事项通知、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6)《东纪组》,发文机关标志“中共东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华文中宋,68磅,红色),适用于发布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市委巡察办干部任免事项。
       (7)《东纪明电》,发文机关标志“东港市发电”(方正大标宋简体,72磅,绿色),适用于向下级机关或有关单位发布要求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8)《东纪密电》,发文机关标志“东港市发电”(方正大标宋简体,72磅,红色),适用于向下级机关或有关单位发布要求执行或知悉的事项。
       (9)《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会议纪要》,发文机关标志“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会议纪要”(方正大黑简体,65磅,红色),适用于记载和传达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会议的主要精神和议定的事项。《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市监察委员会委务会会议纪要》参照执行。
       (10)《市纪委专题会议纪要》,发文机关标志“市纪委专题会议纪要”(方正大黑简体,65磅,红色),适用于记载和传达市纪委专题会议的主要精神和议定的事项。
       2.市监委公文发文机关标志和发文字号
       (1)《东监发》,发文机关标志“东港市监察委员会文件”(华文中宋,75磅,红色),适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市监委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事项,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
       (2)《东监呈》,发文机关标志“东港市监察委员会”(华文中宋,75磅,红色),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请示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3)《东监函》,发文机关标志“东港市监察委员会”,(华文中宋,75磅,红色),适用于同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包括回复人大代表建议,回复政协委员提案)。
       (4)《东监》,发文机关标志“东港市监察委员会”(华文中宋,75磅,红色),适用于宣布政务处分决定、提出监察建议、重要事项通知、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3.市纪委办公室公文发文机关标志和发文字号
       (1)《东纪办发》,发文机关标志“中共东港市纪委办公室文件”(华文中宋,75磅,红色),适用于市纪委办公室根据授权,向下级机关或有关单位传达市纪委领导指示和工作部署,发布要求执行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
       (2)《东纪办通报》,发文机关标志“东纪办通报”(方正大黑简体,65磅,红色),适用于市纪委办公室根据授权,印发领导重要讲话、交流工作情况。
       (3)《东纪办明电》,发文机关标志“东港市发电”(方正大标宋,72磅,绿色),适用于市纪委办公室根据授权,向下级机关或有关单位发布要求办理或周知的事项。
       (4)《东纪办》,发文机关标志“中共东港市纪委办公室”(华文中宋,68磅,红色),适用于市纪委办公室根据授权,向机关各部门发布要求办理或周知的事项,与有关单位商洽、联系、询问和答复工作,请求批准有关事项。
       (5)《东纪办函》,发文机关标志“中共东港市纪委办公室”(方正大标宋简体,30磅,红色),适用于市纪委办公室根据授权,同不相隶属单位告知事项、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向有关人员告知事项、发函询通知书。
       4.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公文发文机关标志和发文字号
       (1)《东监办发》,发文机关标志“东港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华文中宋,75磅,红色),适用于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向下级机关或有关单位传达市监察委员会领导指示和工作部署,发布要求执行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
       (2)《东监办》,发文机关标志“东港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华文中宋,68磅,红色),适用于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与有关单位商洽、联系、询问、告知和答复工作,请求批准有关事项。
       (3)《东监办函》,发文机关标志“东港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方正大标宋简体,30磅,红色),适用于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授权,同不相隶属单位告知事项、商洽工作、咨询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向有关人员告知事项、发函询通知书。
       5.由市纪委、市监委牵头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公文发文机关标志和发文字号
      (1)《东委党廉办》,发文机关标志“中共东港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华文中宋,50磅,红色),适用于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级机构汇报请示工作,向成员单位发布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部署工作。
      (2)《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纪要》,发文机关标志“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纪要”(方正大黑简体,57磅,红色),适用于记载和传达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的主要精神和议定的事项。
     (3)《东委反腐发》,发文机关标志“中共东港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文件”(华文中宋,50磅,红色),适用于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向上级机构汇报请示工作,向成员单位发布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部署工作。
    (4)《东委反腐办发》,发文机关标志“中共东港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文件”(华文中宋,50磅,红色),适用于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发布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部署工作。
       (三)公文印制格式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试行)》执行。
      (四)发文办理程序
        1.公文起草
       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公文,并在文件拟制处理单中写明公文起草的背景、依据、目的及工作建议,提出公文密级和印发、分送范围。
        2.征求意见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先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案件通报类公文应先征求案件审理室意见。
        3.领导审核和签发
       公文文稿经分管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审签后,报市纪委副书记、书记或市监委副主任、主任签发。
市纪委、市监委重要公文,由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签发,公文已经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会议讨论通过,经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授权可由市纪委副书记或市监委副主任签发;涉及一般常规工作的公文由市纪委副书记或市监委副主任签发。
        4.复核
       已经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印发前由办公室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文字等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核。
        5.登记
       对复核后的公文,由办公室确定发文字号并详细记载。
        6.印制
       市纪委、市监委公文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部门负责按规定印制格式、印刷份数印制,并负责校对和装订。
        7.核发
      公文印制完毕,办公室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五)联合发文。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可以和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联合行文,由主办单位负责起草文稿、审核、印刷、装订和分发。文稿印刷前须经主办单位领导签字后,分送所有联署单位征求意见和会签。
二、收文和内部请批事项办理
       (一)收文办理程序
       1.签收。发给市纪委、市监委的公文由办公室机要人员统一负责签收,并对收到的公文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注明签收时间。
       2.登记。机要人员对公文的主要信息进行详细记载。
       3.初审。办公室主任、机要人员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审,审查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4.承办。阅知性公文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相关领导和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阅。批办性公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常委(委员)审核后,报市纪委副书记、书记或市监委副主任、主任审批。承办部门单位负责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对交办的公文进行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5.传阅。阅知性公文由机要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通过OA协同办公系统或直接送领导和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传阅。
       6.催办。办公室负责督办工作的人员要跟踪了解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并将督办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7.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由承办部门单位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二)请批件办理
       机关内部请批事项,通过请批件报领导审批。重要的或涉及机关多个部门的请批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纪委副书记、书记或市监委副主任、主任审批;其它请批件由分管委领导审批。领导已在请批件上批示同意有关请示事项和文稿的,需发文或用印的,可不必重复报委领导进行发文或用印审批。
三、公文管理
       (一)市纪委、市监委公文由办公室机要人员负责管理。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内勤人员负责本部门公文的管理,公文存放于保密柜中。
        (二)办公室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公文登记台帐,定期对公文清点,防止公文遗失。
       (三)借阅、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四)涉密公文应定期进行清退。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办公室档案室存档。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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