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东港市纪委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6    来源:东港市纪委监委    阅读:(998)

为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报备工作,规范报备工作程序,根据《中共东港市委办公室东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室字〔2017〕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报备对象

1.委机关领导。包括:市纪委常委和监委委员。

2.乡科级领导干部。包括: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室主任,市纪委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负责同志。

3.机关其他纪检监察干部。包括:市纪委监委机关、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报备适用范围

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出差、出访、学习考察、培训、病事假等离开丹东和离岗休假,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需提前3天向办公室报备。因紧急事项临时外出或外出期间行程发生变化,要及时报告,并说明行程变化情况和原因。

三、报备内容

包括报备人员姓名、职务、事由、地点、出发及返回时间,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等。

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市纪委监委各派驻(出)机构负责同志离开东港,应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本部门、本单位日常工作。

四、报备方式

1.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填报《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报备表》,经市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同意,报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签批后,送办公室备案。

2.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室主任、各派驻(出)机构负责同志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填报《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外出报备表》,经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同意,报市纪委监委分管人事副书记签批后,送办公室备案。

3.市纪委监委机关、监委派驻(出)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填报《市纪委监委机关干部外出报备表》,经本部门负责同志同意,报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签批后,送办公室备案。

五、报备检查

办公室不定期对纪检监察干部外出情况进行抽查,对没有报备外出或与外出报备内容不一致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有关要求

本通知下发后,之前所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以此文件为准。

办公室负责外出报备的汇总整理,每月将报备情况向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市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增强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切实做好机关干部外出报备工作。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银河大街100号   邮编:118000    辽ICP备2020012938号-1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东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东港市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