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单位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加强对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人员范围
市纪委、市监委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含借调人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凡具备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均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原则上本年度休完,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使用。可集中安排使用,也可分段安排,对于分段安排的,建议:年休假10天的,可分二次休假,五天一休;年休假15天的,可分三次休假,五天一休;除单位有临时工作任务被召回,一般不得零散休假。
五、各科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处理好休假与工作的关系,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结合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休假时间,确保科室工作正常运行。为确保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任务紧急繁忙时间段一般不安排休假。
六、为便于年休假统筹安排及管理,各科室应在每年年初将本科室休假人员名单及计划休假时间,与分管领导沟通后上报办公室。
七、休假前,休假人员需填写《职工休假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报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正式休假,科室负责人休假申请报分管领导签批;分管领导休假申请报书记签批。
八、休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休假时间、不得随意超假,无故超假者将按旷工处理,休假完毕后需到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九、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要外出须向办公室报告,必要时按单位通知要求及时到岗。